一、竞赛项目
男、女甲组(11--13岁):3米跳板 5米跳台(各市可另报14岁运动员两名,且每名运动员只能报一项)
男、女乙A组(9--10岁):1米跳板 3米跳板 5米跳台
男、女乙B组(9岁以下):1米跳板 5米跳台 陆上全能
二、参赛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1、2013年资格赛中获得参赛资格并通过资格审查的运动员均可参赛。
2、2013年因备战全运会未参加资格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审定批准后可直接参加决赛。
3、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运动员注册证和二代身份证。
4、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跳水比赛,并办理保险手续。
5、已参加2013年度比赛的运动员,若在省运会比赛中超龄,赛后将只计成绩不排名次。
(二)报名:
甲组[11-13岁(包括14岁)]: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
乙A组(9-10岁):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
乙B组(9岁以下):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三)报项
1、可报所在年龄组的任意项目(14岁运动员除外)。
2、各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按与运动员人数1:5比例报名。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国际跳水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如规则与规程发生矛盾时,按规程执行。
(二)比赛采取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
(三)在运动队报到前,由裁判长、仲裁代表、组委会竞赛部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进行公开抽签,决定各单人项目指定的比赛动作。
(四)在各队报到前,由裁判长、仲裁代表、组委会竞赛部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进行公开抽签,决定身体素质的四个比赛动作。
(五)比赛办法
男、女甲组 {11—13岁(包括14岁)}
1、3米跳板
(1)4个规定动作 1至4组规定动作由抽签决定 (见附表1)
(2)3个自选动作 1、4组中选一个,2、3组中选一个,另一个任选组别
2、5米跳台:
(1)4个规定动作 1至4组规定动作由抽签决定 (见附表1)
(2)3个自选动作 1、4组中选一个,2、3组中选一个,另一个任选组别
男、女乙组(9—10岁)
1、1米跳板:
(1)4个规定动作 1至4组规定动作由抽签决定 (见附表1)
(2)2个自选动作 1、4组中选一个,2、3组中选一个
2、3米跳板:
5个规定动作 选自4个不同的组别,动作代码不得相同,难度系数不超过2.1
3、5米跳台
(1)2个入水 向前一个姿势入水、向后一个姿势入水由抽签决定 (见附表2),难度系数全部为1.0
(2)4个半周 1至4组半周动作由抽签决定(见附表1)
男、女已B组(9岁以下)
1、1米跳板:三弹脚入水 A、B、C 向后立定脚入水A、B、C 难度系数全部为1.0
2、5米跳台:向前立定脚入水 A、B、C 向后立定脚入水A、B、C 向前倒下1个 难度系数全部为1.0
3、陆上全能:
(1)弹网 十弹起跳A、B、C
(2)跳板 五弹起跳A
向后立定起跳A、B、C
(3)身体素质 收腿跳(连续10次,大腿贴到胸部为标准。满分为20分必须连续跳10次,中间不得有停顿,每跳一个大腿必须贴到胸部,少贴一个扣1分)
立定跳远(按远近计算成绩,得分情况详见 查分表)
60米短跑(按速度快慢计算成绩,得分情况详见 查分表)
垫上两头起(20个两头起计时,按完成速度快慢计算成绩,得分情况详见 查分表)
垫上背肌(20个背肌计时,每个达到45度角,按完成速度快慢计算成绩,得分情况详见 查分表)
靠墙倒立 (180秒为满分20分,得分情况详见查分表)
俯卧撑(30秒计时,躯干、腿部不得弯曲,胸部碰到地面为一个俯卧撑,按完成数量多少及标准计算成绩, 得分情况详见 查分表)
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一)个人全能得分:专项素质按每个动作的实得分相加,身体素质按成绩查出四个动作的相应得分并相加,最后按专项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得分总和,决定名次;总分相等,以小数点后两位数大小决定名次;如仍相等,以专项素质成绩决定名次。
(二)各单项、个人全能分别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
(三)团体总分录取前三名(不计入代表团成绩)。
五、文化课考试
(一)本次比赛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参赛运动员进行赛前文化课考试。
(二)具体办法按照晋体青【2014】2号文件执行。
六、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山西省体育局有关竞赛纪律及反兴奋剂规定,如违反纪律,按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三)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每人每日交伙食费50 元,医疗费和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四)报名后不得更换运动员,报名的运动员无故不参加比赛,需交大会损失费300元。如有伤病不能参赛的运动员,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五)各代表队可选派一名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其食宿费由大会承担。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