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6项):花剑、重剑、佩剑的个人赛和团体赛
女子(6项):花剑、重剑、佩剑的个人赛和团体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执行。
(二)香港、澳门可直接参加个人赛决赛,但必须通过资格赛取得团体赛决赛参赛资格。
三、参加办法
(一)各剑种选拔最多4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10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二)资格赛随队官员人数按照资格赛竞赛规程执行。决赛官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执行。
四、竞赛办法
(一)资格赛竞赛办法
1.资格赛分4站进行,分别为全国冠军赛分站赛(2站)、总决赛(成年组)和全国锦标赛。
2.每单位每剑种限报4名运动员参赛,每站参赛运动员可不同,但限报4人,且不可兼项。
3.个人赛
个人赛排位按照个人积分确定,进行小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一站资格赛排位按照全国击剑比赛成年组个人总积分排名进行,第二站资格赛及以后按照资格赛总积分排名进行。
4.团体赛
冠军赛分站赛、总决赛团体赛排位,依据个人赛最好3人的名次之和确定,进行直接淘汰赛。如果排名相等,则按照运动员的最高名次进行。
锦标赛团体排位,依据锦标赛最好3人名次与前3站资格赛团体积分排名之和确定(未取得资格赛团体积分排名的队伍,其团体积分排名按照最后一名“加1”计算),进行直接淘汰赛。如排位相等,则按锦标赛名次之和排定,如再相等,则按锦标赛个人最好成绩排定。
(二)决赛参赛名额分配办法
1.团体赛
(1)除香港和澳门外,录取锦标赛每剑种团体名次最靠前的8支队获得决赛团体赛资格;
(2)香港和澳门必须取得锦标赛团体前10名,方可获得决赛团体赛资格。
2.个人赛
(1)获得团体资格的8-10支队伍,每队即获得3个个人决赛名额,共录取24-30名运动员。团体的替补运动员属编外人员。
(2)此后,根据资格赛个人积分,依次录取尚未获得团体资格的队的运动员进入决赛,每队最多录取2名运动员。
(3)如香港、澳门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决赛个人赛名额或获得的个人赛名额不足2个,则自动将香港、澳门决赛个人赛名额补足为2个。
(4)参加个人赛决赛的运动员总数,每剑种录取不超过42人。
(5)如某名运动员因故放弃或失去个人赛参赛名额,则这部分名额将根据资格赛个人积分排名依次分配给其他运动员。
3.运动员或其代表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酌情取消其已获得的参赛名额,因此造成的名额空缺,不得由本单位其他运动员替换,这部分名额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再分配:
(1)兴奋剂违规问题;
(2)因赛风赛纪问题被停赛。
4.各队参赛名单的确定截止至最后一次报名。
(三)决赛竞赛办法
1.个人赛:根据2017年全部4站资格赛积分总排名,前8名运动员轮空,其他按照资格赛总积分排名进行小组循环赛,小组赛后排名前24的运动员和8名轮空运动员组成32表进行直接淘汰赛。其中轮空的8名运动员按照两两抽签的原则进行再排位,然后进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2.团体赛:团体赛的排位,由4站资格赛总积分排名与决赛个人赛的成绩共同确定(即积分排名加上3名运动员名次相加的排名),进行直接淘汰赛。
3.香港、澳门参加十三运会资格赛和决赛的竞赛办法同其他省市队伍一致。
4.如参加决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替补。
5.比赛所需器材装备由各参赛队自备,并须符合竞赛规则。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六、技术官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七、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八、仲裁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照《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