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赛艇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参赛单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海军、武汉体院。

二、竞赛项目(测功仪)

2000米:男子、男子轻量级、女子、女子轻量级、

男子U18、女子U18;

1000米:男子U16、女子U16;

500 米:男子、男子轻量级、女子、女子轻量级、

男子U18、女子U18、男子U16、女子U16。

三、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有效注册证。

(二)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注册证的年龄相一致,如果年龄不符,以注册证的年龄为准。

(三)各单位须对各自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健康状况和意外伤害负责。

各队在报到时须向大会提交由运动员本人与主管教练签名的参赛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参赛。

四、参加办法

(一)抽签会结束后进行人员及项目调整,需缴纳2000元/项的罚款,且更换人员必须是已报名运动员。如因伤病更换运动员,须出具由赛事医务官签字的更换申请。

(二)各单位报到时先根据组委会补充通知要求,缴纳参赛有关费用。

(三)根据实际报名及比赛情况,补贴名额将根据各单项名次分配后颁布执行,解释权归中国赛艇协会。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赛艇协会最新审定的赛艇竞赛规则。

(二)每项比赛采用分组一次性决赛,根据成绩排定最终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时间相同名次并列。

六、参赛服装和器材

(一)比赛器材由承办单位提供。

(二)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

七、奖励与计分办法

各单项录取前8名,前3名的颁发奖牌,前8名颁发证书。

八、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医务官

(一)技术代表、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定,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医务官由赛事承办单位指定的三甲医院选派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担任。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报到同裁判员。

十、其它

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