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赛艇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参赛单位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海军、武汉体院。

二、竞赛项目(测功仪)

(一)水上8000米(7项):

男子:单人双桨、双人单桨、轻量级单人双桨、轻量级双人单桨。

女子:单人双桨、双人单桨、轻量级单人双桨。

(二)水上2000米(14项):

男子: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四人单桨、八人单桨有舵、轻量级双人双桨、轻量级四人单桨。

女子: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八人单桨有舵、轻量级双人双桨。

三、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有效注册证。

(二)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注册证的年龄相一致,如果年龄不符,以注册证的年龄为准。

(三)各单位须对各自报名参赛运动员的健康状况、水中自救能力和意外伤害负责。

各队在报到时须向大会提交由运动员本人与主管教练签名的200米游泳能力保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全体运动员健康证明原件以及参赛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参赛。

四、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每个项目参赛艇只不限。

(二)参赛运动员兼项参照竞赛日程。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水上8000米比赛。

(四)抽签后出现弃权,除由赛会医务官签署的医疗证明的情况外,每弃权一条艇,将被罚款3000元。

(五)各单位报到时先根据组委会补充通知要求,缴纳参赛有关费用。

(六)根据实际报名及比赛情况,补贴名额将根据各单项名次分配后颁布执行,解释权归中国赛艇协会。

(七)轻量级运动员体重:

男子艇桨手的体重不得超过73公斤;

女子艇桨手的体重不得超过60公斤;

舵手体重按照赛艇竞赛规则的体重标准执行。

(八)每个级别限报两名替补桨手。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赛艇协会最新审定的竞赛规则。

(二)水上8000米比赛,采用依次出发一次性决赛赛制;出发顺序按运动员等级水平决定,(舟艇)间隔30秒依次出发;根据运动员划完全程的时间排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成绩相同名次并列。

(三)水上2000米比赛为6条航道,竞赛方式采用赛艇竞赛规则中的晋级赛制。不足6条艇(含)参赛时,采用预赛、决赛二次赛,决赛的航道由预赛成绩决定。

(四)水上2000米比赛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决赛、半决赛时,根据规则完成半决赛的项目,以半决赛成绩排定最终名次;未完成半决赛的项目,以预赛成绩排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比赛所设项目须决出全部名次。

六、参赛服装和器材

(一)比赛器材由承办单位提供。

(二)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

七、奖励与计分办法

(一)各项目录取前8名,前3名的颁发奖牌,前8名颁发证书。

(二)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锦旗或证书。团体总分为各单位的单项得分总和。各单项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进行统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以好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三)报名不足录取名额的项目减一录取,报名不足3条艇(不含3条艇)不进行比赛。

(四)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医务官

(一)技术代表、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定,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医务官由赛事承办单位指定的三甲医院选派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担任。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报到同裁判员。

十、其它

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