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射击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男子

(一)50米步枪3种姿势

(二)50米步枪卧射

(三)10米气步枪

(四)50米手枪

(五)25米手枪速射

(六)25米标准手枪

(七)25米中心发火手枪

(八)10米气手枪

(九)飞碟多向

(十)飞碟双多向

(十一)飞碟双向

女子

(一)50米步枪3种姿势

(二)50米步枪卧射

(三)10米气步枪

(四)25米手枪

(五)10米气手枪

(六)飞碟多向

(七)飞碟双多向

(八)飞碟双向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各射击队可组队参赛。

三、运动员资格

中国射击协会注册运动员。

四、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每小项参赛运动员最多为3人(含兼项运动员)。承办单位在所承办比赛中,每个大项(步枪、手枪、飞碟)可以有两个小项在上述基础上增报1人(含兼项运动员)。

(二)所有省级训练单位在每小项的参赛运动员中(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小项的解放军参赛运动员中),最多指定符合第十三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中运动员资格要求的3人参加达第十三届全运会席位赛,并在报名表上注明。指定的运动员方可依据第十三届全运会射击项目达席位办法按照排名为所在全运会参赛单位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席位。

(三)每单位每小项最多可报2名运动员达MQS(最低成绩标准),所获成绩不参加排名,不达运动员技术等级,费用自理。

(四)运动员可以兼项,所兼项目任选。所兼项目与竞赛日程有矛盾时,运动员自行调整。

(五)每赛区每单位可派领队1人、教练员3人。

(六)运动员必须随身携带二代身份证,竞赛中查验。

五、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采用中国射击协会审定的最新《射击规则》和国际射联修订的补充条款。

(二)各项目只进行个人赛。

(三)奥运会项目进行决赛。

(四)各项目名次不得并列,不论是否涉及全运会席位,如有成绩相同,均按中国射击协会审定的最新《射击规则》和国际射联修订的补充条款评定。

(五)比赛中,运动员记分射脱靶、空枪击发,应立即向裁判员报告,不报告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及所取得的成绩。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参赛不足3个单位时,取消该项目比赛。参赛3个单位(含)以上时,参赛不足8人取消该项目比赛;参赛8-10人录取前3名,颁发奖牌和证书;参赛11-12人录取前6名,颁发奖牌和证书;参赛13人(含)以上,奥运会项目录取前8名,非奥运会项目录取前6名,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各奥运会项目个人排名前10名获得参加全国总决赛该项目的资格。

(三)各全运会个人项目每小项设有8个第十三届全运会席位。

七、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截止后不得增报运动员。如正式参赛运动员因故弃权,MQS运动员可变更为正式参赛运动员,但正式参赛运动员不可变更为MQS运动员。所有调换须在补充通知规定的正式报到日内完成。每更改一处,需向大会交纳手续费100元,抽签后同项目内的运动员之间不得调换;弃权需向大会交纳手续费每人每项300元,并在弃权项目的赛前上交,如不上交,取消该队该项及其以后其他项目的参赛资格。

(二)各代表队负责人须于补充通知规定的正式报到日内,对本单位的报名情况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三)报到日期、竞赛日程及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补充通知和初步竞赛日程于赛前60天报主办单位审定,赛前40天在中国射击协会网站公布。

八、竞赛器材

(一)枪支、子弹自备。

(二)枪支、子弹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九、其他事项

(一)成绩册统一使用A4纸张,内容应包括目录、奖牌统计表、获第十三届全运会席位名单、创、平全国纪录、获2016年全国射击总决赛参赛资格人员名单、达健将人员名单和前八名成绩汇总表,汇总表中个人前八名要列出资格赛成绩、决赛成绩。

(二)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5天内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书面总结寄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击部,并在赛后24小时内将电子版秩序册、成绩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以下地址:shejibushooting@sina.com。

(三)承办单位须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和射运中心下发的《赛区工作管理规定》组织比赛,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履行各项条款,有关赞助、冠名计划、电视转播计划、赛场内商业活动须事先上报。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