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花样游泳队。
二、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参赛运动员与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等)按4:1配备,替补总人数不得超于4人,共计20人,超编人员参赛费用自理。
(二)自带伴奏CD盘,一曲一盘(请注明音乐时间和参赛项目)。
(三)各参赛队双人项目至少报1对;集体、自由组合为必报项目。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国际游联2013至2017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项目:双人、集体、自由组合。
(三)每单位每项只录取成绩最好的1支队伍进入决赛。
(四)计分办法
1.双人项目:自由自选预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为预赛成绩;自由自选决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2.集体项目:自由自选预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为预赛成绩;自由自选决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3.自由组合:自由组合不设预赛,其得分与集体技术自选得分之和,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四、录取名次和奖励
双人、集体、自由组合项目均取前8名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及证书;4-8名获得名次证书。
五、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技术代表、裁判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报名与报到
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一个月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参赛人员请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裁判长、电动计时计分、音响管理员等提前3天报到。
八、有关事宜:
竞赛打分系统、水下音响、水下摄像、比赛录像等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