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企业、俱乐部花样游泳队

二、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参赛运动员与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等)按4:1配备,替补总人数不得超于4人,共计20人,超编人员参赛费用自理。

(二)A组限18岁以上的运动员参加,B组限17岁以下的运动员参加。

(三)17岁以下的运动员必须参加B组规定动作比赛。参加B组规定动作比赛的运动员可以参加A组各项比赛,但一人不能参加两个组别的比赛。

(四)自带伴奏CD盘,一曲一盘(请注明音乐时间和参赛项目)。

(五)各单位、各项所报队数、项目不限。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国际游联2013至2017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项目

1、A组:双人技术自选、双人自由自选、集体技术自选、集体自由自选、自由组合、托举自选。

2、B组:规定动作、双人、集体、自由组合。规定与自选两部分得分相加为最后成绩。

3、单人技术自选、单人自由自选,每队报名至少1人、最多2人参加,限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组别不限,单独立项,不视为跨组别比赛。比赛时间按《国际游联2013至2017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中第SS14.1.1执行。

(三)B组规定动作比赛按《国际游联2013至2017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青年组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四)每单位每项只录取成绩最好的1队进入决赛。

(五)各项目成绩均为一次性比赛成绩。

四、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报满所有项目的运动队才可参加团体总分的排名,获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奖杯。

(二)各单项均取前6名予以奖励。B组规定动作、单人、双人项目的前六名按10、9、8、7、6、5记分,集体项目、托举项目前六名按20、18、16、14、12、10记分。

五、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技术代表、裁判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报名与报到

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一个月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参赛人员请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裁判长、电动计时计分、音响管理员等提前3天报到。

八、有关事宜:

竞赛打分系统、水下音响、水下摄像、比赛录像等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九、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