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一)单项
50、100、400米自由泳,50、100米仰泳,50、100米蛙泳、50、100米蝶泳,200米个人混合泳,4X50米自由泳接力、4X50米混合泳接力;
10岁组技术比赛单项:
50米自由泳技术:出发后水下蝶泳腿游进,头部必须在10~15米区间露出水面,之后右单臂划手游至25~30米转换区域内,头朝游进方向做1次滚翻动作,然后左单臂划手游完全程。
50米仰泳技术:出发后水下反海豚腿游进,头部必须在10~15米区间露出水面,之后仰泳配合游至25~30米转换区域内,头朝游进方向做1次连贯的仰泳滚翻动作,然后两臂于头前伸直叠置,仰泳腿打至终点。
50米蛙泳技术:出发后在水下做1次长划臂动作,之后做蛙泳“1次配合+1次蹬腿”动作游至25~30米转换区域内,然后蛙泳配合游完全程。
50米蝶泳技术:出发后水下蝶泳腿游进,头部必须在10~15米区间露出水面,之后“蝶泳划手+爬泳打腿” 游至25~30米转换区域内,然后蝶泳配合游完全程。
(二)全能项目
自由泳全能:50、100、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自由泳技术(10岁组);
仰泳全能:50、100米仰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仰泳技术(10岁组);
蛙泳全能:50、100米蛙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蛙泳技术(10岁组);
蝶泳全能:50、100米蝶泳,400米自由泳,200米混合泳,蝶泳技术(10岁组);
混合全能:50、4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50米蛙泳、50米蝶泳,自由泳技术(10岁组)。
二、参加单位
(一)由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组成的业余体校代表队;
(二)经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游泳俱乐部、游泳池馆、游泳学校或以企业命名的代表队。
三、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12岁组限12岁出生者;11岁组限11岁出生者;10岁组限10岁出生者
(二)参赛运动员需在所属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办理业余注册手续,比赛时持身份证原件检录参赛。未注册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三)如注册信息和报名单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取消参赛资格。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全能项目比赛,还可以报全能以外的单项(10岁组技术比赛单项除外)。
(五)各单位各单项参赛人数不限,每人限报一项全能,单项项目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运动员不得跨组参赛。
(六)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经费自付。
(七)凡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取消已获的成绩和名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不符合本次比赛年龄组规定的运动员,只能进行测验,不计取名次、不录入成绩册。专业注册运动员不得参赛,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全部成绩,并按相关规定对代表单位给予处罚。
(九)获得2016年全国少儿游泳冠军赛团体总分前8名的单位,其所属各省(区、市)可获得5人(含教练1人)免费住宿名额。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采用人工计时进行400米自由泳预赛时,每条泳道可编排2人;
(三)全能项目规定
1、未参加200米个人混合泳(混合全能除外)或400米自由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单项的比赛(10岁组技术比赛单项除外)。
2、200米个人混合泳或400米自由泳犯规,只能参加所剩项目的预赛,不允许参加决赛(10岁组技术比赛单项除外)。
3、各单项预赛17名以后的运动员以预赛成绩得分计入全能得分; 1至16名以预赛和决赛最好成绩得分计入全能得分。
(四)各单项(接力项目只进行决赛)进行预赛、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9至16名进行B组决赛,1至8名进行A组决赛;各单项前八名以A组决赛成绩确定排名。
(五)单项预赛后设B组替补运动员,A组不设替补运动员。
(六)10岁组技术比赛只进行决赛,成绩得分计入全能得分,不计取名次。
(七)凡骨龄检测超标的运动员,只能进行测验,不计取名次、不录入成绩册。
(八)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有比赛成绩,视情节进行处理。
(九)处罚
1、运动员预赛弃权,每人收弃权费300元。
2、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重赛除外),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书面申请,并交纳300元弃权费。否则,取消该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已取得的成绩,并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
3、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4、运动员未游完全程或故意慢游(报名成绩的10%)罚款500元,当日及次日所有的比赛项目按测验处理。
5、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所有项目的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6、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7、比赛期间的罚款请于赛后7日内上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开户行:工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如未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参赛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的参赛资格。
(十)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成绩与运动员参赛资格挂钩,对测试成绩不及格者,按照5%的比例进行末尾淘汰。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设单项、全能项目、接力项目个人前8名奖,颁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设男子、女子12岁、11岁、10岁年龄组团体总分前8名奖(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三)设代表单位团体总分前8名奖(奖品由承办单位准备)。
(四)计分办法
1、单项和接力项目按成绩排列名次,全能项目按得分排列名次。
2、单项和全能项目名次按9、7、6、5、4、3、2、1计分。
3、接力项目名次按18、14、12、10、8、6、4、2计分。
4、全能项目分值相等,以200米个人混合泳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400米自由泳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单项决赛多者名次列前。
5、年龄组团体总分以年龄组单项、接力和全能项目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全能项目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6、代表单位团体总分以单项、接力和全能项目得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得分相等,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六、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邮寄至承办单位。
(二)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七、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安徽省体育局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技术代表、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